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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說,我是自由派的擁護者。

簡單說,我相信天賦人權。任何文化、信仰、法律、政府應該要把對「每一個人」的強制控制或改變降到最低,一個人的基本權利,比如說生命權,自由權,財產權不應該被剝奪。

所以,為了都市的美化,為了經濟的發展,為了不論什麼更美好的未來,把一個人的家拆掉,都是我完全無法理解的。就算我是因為貪婪,貪得無厭,也不關你的事!那是我的最最最最最基本人權,你不爽,那你不要買我的地阿,有人拿著槍逼你來買我的地嗎?

有人說拆屋合法(都市更新條例),well,我還相信一件事,惡法非法。更何況,在我的信仰裡,這法律是違憲的。

憲法第十條: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。

憲法第十五條: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

 

再說那95%拖了兩年沒辦法住到新房子的人。害這些人落得這個下場的,是建商樂揚建設,不是那個被剝奪人權的王家人。

卑之無甚高論阿。

 

但是,網路上言論,還是一半一半,各有支持者。內政部長和立法委員的反省與檢討,居然是繞著手段粗不粗暴,恰不恰當?

人權阿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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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anofse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